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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前幾天,我與家人在小區散步,一只狗突然躥出,將我的腿部咬傷。隨后,我前往醫院治療。經家人辨認,咬傷我的狗系隔壁樓某住戶所養。然而,當我們前往該住戶家中要求賠償時,對方卻聲稱自上個月起便已不再飼養這只狗。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解答】 陳偉(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咬傷您的狗已被遺棄,但原主人并未對其進行適當管理,因此仍需要承擔這只狗引起的傷害事件的責任。如果您能舉證證明這只狗的原主人確為您同小區的住戶,可以要求其為自己遺棄動物的行為,以及疏于管理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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