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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全額購買房,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 法院:房產歸男方,補償女方20%的房產折價款 日常生活中,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或婚后出資購置房屋的情形非常普遍,這既是中國傳統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又是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和物質支持。而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此類房產該如何分割?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涉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案件,并對房產分割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李某(男)以與張某(女)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鼓樓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張某表示同意離婚,并主張分割婚后登記于二人名下的一套房產,認為該房產的購房款項部分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等分割。李某則認為購房款均來自其父親,該房產為其父親對其的單方贈與,為其個人財產,無需分割。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李某提供的銀行流水及購房發票可以證明,訴爭房產系李某的父親以征收補償款全額出資購買,且房產中介費及相關稅費亦均由李某的父親支付。由于購房時李某父親并未明確該房產僅贈與自己的子女,故此情形下,案涉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產必然由雙方對半分割,而應綜合考慮雙方對房產及家庭的貢獻情況。 此案中,出于既保護出資人的利益,又保護另一方為家庭的付出的目的,綜合考慮訴爭房產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的支出方、婚姻中在照顧子女和日常家務方面的貢獻方,以及照顧女方權益的法定原則等因素后,鼓樓法院判決訴爭房產歸李某所有,酌定李某向張某支付房產估價20%的房產折價款。 法官說法: 房屋分割應保障出資方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并不意味著共有人份額均等,而是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共同共有。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通常按照每人50%份額進行分割,但在財產出資均來源于一方父母時,可在分割時將房屋判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綜合考慮購房款來源、雙方對訴爭房產貢獻、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法定原則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面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這一社會生活中表達慈愛親情的慣常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出臺,既考慮到父母作為出資方的情感和利益,又在婚姻法律框架內平衡了離婚雙方的貢獻得失,且具有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夫妻雙方對家庭投入和付出的正確導向,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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