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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長汀法院審結全省首例破壞自然保護地案,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同時判令其六個月內修復被破壞的自然保護地,并賠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五萬余元。 2023年春節前,程某為了便于運輸位于汀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竹山上的毛竹,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擅自將該地一條原有的山間小路拓寬為寬3米、長610米的林區公路。經鑒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積達7.55畝,其中包括國家級公益林7.31畝和省級公益林0.24畝;毀壞闊葉樹立木蓄積14.16立方米。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長汀法院聯合多方前往案發地查看,發現林地受損程度可能會引發水土流失問題。鑒于此,法院向程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并引導其修復林地、賠償損失。為量化生態損失,科學核算賠償,檢察機關委托福建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專業團隊核算程某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涵蓋固碳、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維度,最終確定賠償金額5萬余元。之后,程某主動賠償固碳損失4504元,用于認購水土保持碳匯。該案審理中,長汀法院首次在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推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機制,將“破壞者賠償”與“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結合,打通了森林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通道,推動生態修復從單一植被恢復向系統性功能修復升級,進一步拓展了生態司法修復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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