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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和法院高效化解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某金融租賃公司與被告某新型材料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兩臺球磨機的所有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支付相應價款后,再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將兩臺球磨機出租給被告使用,被告分期支付租金109余萬元。后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原告向平和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該案特殊之處在于“自物保全”,即出租人申請對自己所有的租賃物采取保全措施。經民庭與執行局討論,認為租賃物作為合同標的物及案件爭議核心,與出租人租金債權實現密切相關,可予以保全。隨后,經辦法官約談原告,了解球磨機情況并告知保全風險。其間,還了解到該企業因大環境影響訂單減少致資金周轉困難,但資信良好,且即將恢復生產。 經分析研判,經辦法官聯合財產保全審查法官,組織雙方現場查看球磨機并調解。雙方當事人經過面對面溝通,原告對被告目前的經營困難表示理解,為了避免對被告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最終決定撤回保全申請,減少被告負擔,同時減免了被告部分欠付的費用,并達成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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