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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我丈夫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雖簽了勞動合同,但也簽訂承諾書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不久前,我丈夫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請問,我能向該公司申請賠償金嗎? 【解答】 賴文光(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楊女士,您好!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者用人單位的意愿而免除。如果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您丈夫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那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即使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一旦發生糾紛或事故,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公司未為您丈夫繳納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員工親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費用。若公司不予支付,您既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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