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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丈夫贈錢第三者 離婚后原配要求返還 法院:贈與行為無效,應返還!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妻子能否主張第三者返還款項?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林某與王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王某長期與劉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私自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向劉某轉賬共計30萬元。2022年,林某與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后,林某發現王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某的事實,認為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已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且該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林某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贈與行為無效,劉某向其返還15萬元。 庭審中,劉某承認其與王某于2020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以及王某為其轉賬的事實,對轉賬金額亦不持異議。 法院審理 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此案中,王某贈與劉某的款項發生在林某與王某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未與林某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其未經林某同意,多次向作為婚外異性的劉某贈與款項,不僅侵犯了林某的財產權益,且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故涉案贈與行為無效,林某要求劉某返還贈與款項15萬元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無特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情況下,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贈與系一方自愿無償贈與財產,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一方為維系與第三者的不正當關系,私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序良俗,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配偶有權主張第三者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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