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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此前,我因投資經營失敗,欠了朋友10萬元。朋友將我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我還款。然而,我實在無力償還,朋友便申請強制執行。此后,法院給我寄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文書。當時我心里想著,自己確實沒有錢償還債務,法院決定扣劃工資,那就扣吧,遂沒有按照要求前往法院進行財產申報。之后,法院與我就職的單位取得聯系,要求單位每個月協助凍結并扣劃我的工資收入,并把我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請問,我已經被扣劃工資用于償還債務,且我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并非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為什么還將我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劉女士,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您有工作,且有工資收入,應依法及時申報財產,就算是沒有財產,也得依法申報財產,但您未依法及時到法院申報財產,法院將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無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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