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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妥可退款”的定金能退嗎? 法院:雙方對款項屬性存在認知差異,可協(xié)商返還部分 日常生活中,買賣雙方常會通過支付定金來達成交易意向。為促成交易,賣方有時則會另附加“如談不妥,定金可退還”的條款。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定金能否退還呢?近期,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關于定金是否要退還的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陳某因裝修需要到晉安某商貿(mào)公司的門店挑選石材。某商貿(mào)公司經(jīng)測量后出具了報價及石材匯總表,并備注“定金先付5萬元整;如后期談不妥,可退還”。陳某遂支付5萬元,并通過微信留言“預訂款,若無成交可退款”。某商貿(mào)公司出具收款收據(jù),載明“定金金額5萬元,如后期方案談不妥,可退款”。后陳某認為某商貿(mào)公司報價過高,直接與第三方訂購石材,并要求某商貿(mào)公司退還5萬元。雙方協(xié)商不成,陳某遂訴至晉安法院。 法院審理: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5萬元款項的性質(zhì)。陳某認為該款屬于預付款,應當予以退還。 某商貿(mào)公司則認為:雙方書面約定該款項為定金,而對于定金的返還僅作了“如后期談不妥,可退還”之例外約定,該約定是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讓步,不影響定金之屬性;陳某未與其商談即“跳單”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構成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此案中,雙方當事人對5萬元款項的屬性存在認知差異,從陳某支付5萬元后微信留言“預訂款,若無成交可退款”,以及要求某商貿(mào)公司備注“后期談不妥可退款”等因素綜合判斷,陳某的真實意思為預付款;而某商貿(mào)公司基于促成交易之商業(yè)利益的考量,更愿意將之視為定金。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商貿(mào)公司一次性返還陳某3萬元。 法官說法: “定金”字眼的使用應謹慎 在商業(yè)交往中,雙方對支付的款項如不屬于定金性質(zhì),則不要輕易使用“定金”的字眼,以免日后因對款項屬性的理解不同而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定金系作為債之擔保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的給付,且主要適用于合同債務,屬于金錢擔保的范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出于不同需要,往往會在約定定金條款時附加相應的條件或限制。 依據(jù)功能和法律效力,定金可分為以下幾類: 1. 違約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若一方違約,需承擔定金罰則(沒收或雙倍返還)。 2. 立約定金(訂約定金):確保雙方未來簽訂正式合同,常見于意向書或預約合同中。 3. 解約定金:允許一方以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4. 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生效的條件,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5. 證約定金:證明合同關系存在,非獨立擔保類型,常與其他功能結合。 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有數(shù)額限制: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效力。同時,定金與訂金存在區(qū)別:訂金無擔保性質(zhì),通常視為預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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