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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漳平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肖某林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漳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沒收相關工具。 “自從我養雞后,總有鳥飛來吃雞飼料,我就想著改裝射釘槍打鳥。”在審查期間,肖某林低頭講起改裝槍支的原因。2014年,在家種地養雞的肖某林前往永安市某五金店,購買射釘槍、射釘鋼珠、射釘彈、槍管,槍托等物品,并在漳平老家完成槍支改裝。隨后,肖某林拿著改裝后的槍支多次上山打鳥,用后將該槍支藏放在家中雜物間。經鑒定,該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2025年1月,該案被移送至漳平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平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肖某林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等情節,2025年3月,漳平檢察院依法對肖某林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槍支是我國嚴格管制的違禁品,極具殺傷力,一旦失控,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國家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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