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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焦點。近日,龍巖新羅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名員工被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最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成功,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22年3月,筱梅(化名)入職某貿易有限公司擔任前臺文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筱梅憑借出色的工作能力晉升為行政主管。2023年3月,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員工休息室公告欄張貼《公司規章制度》,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在公司內部談情說愛,造成不良影響,并與工作產生沖突的,當事人予以辭退”,同時還包含對私生活混亂等情形的辭退條款。2023年9月,某貿易有限公司以筱梅身為行政主管帶頭違反該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為由,要求將其調崗回前臺文員。雙方協商未果,筱梅當日提交離職審批表,稱因“停職降薪不接受”離職,某貿易有限公司隨后出具處罰公示,作出辭退筱梅的決定。筱梅在某貿易有限公司工作1年6個月7天,月平均工資4500元。面對被辭退的結果,筱梅向龍巖市新羅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4年1月11日,仲裁委裁決某貿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筱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元。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新羅法院。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向勞動者公示,方可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某貿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無法證實已向筱梅進行公示。同時,“禁止在公司內部談情說愛”的條款明顯違反我國公民婚姻自由、戀愛自由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此外,某貿易有限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筱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及造成嚴重后果。某貿易有限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據法律法規,新羅法院依法判決某貿易有限公司支付筱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8萬元。案件宣判后,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雙方達成和解,某貿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但該權力并非無邊界。規章制度的制定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戀愛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以“禁止內部戀愛”為由辭退員工,不僅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可能因違法而無效。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嚴格履行民主程序,確保內容合法合規,并通過合理方式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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