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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者為增加交易機會而委托兩家中介公司售房,購房者亦先后委托兩家中介公司談價,本想擇優而取,結果被落選中介公司告了。這是“貨比三家”還是“跳單”違約?近日,上杭法院審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 陳某夫婦欲出售房屋,甲中介公司業務員丘某與陳某夫婦口頭達成房屋中介服務協議,未約定具體中介費用。丘某接受委托后多次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發布該屋的房源信息。2022年間,丘某將有購房意向劉某夫婦帶至實地看房,因售價過高而未達成交易。2023年至2024年初,陳某夫婦與丘某經多次商談,將案涉房屋的最低售價定為164.2萬元。在此期間,丘某多次帶劉某夫婦實地看房,劉某欲以158萬元購買案涉房屋,并要求丘某居間談價,但丘某未促成交易。 陳某夫婦為增加房屋出售機會,同時口頭委托乙中介公司。乙中介公司業務員劉某春在得知劉某夫婦有購房需求后也推薦了案涉房屋,經乙中介公司居間談價,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以161萬元成交,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劉某夫婦支付乙公司中介費2.58萬元。后甲中介公司發現劉某夫婦與原產權人陳某夫婦系通過乙中介公司達成交易,認為劉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了“跳單”“撬單”,遂將四人和乙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報酬。 上杭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夫婦欲出售案涉房屋,為增加交易機會,分別與甲、乙中介公司口頭達成房屋中介服務協議。根據甲中介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原產權人陳某夫婦委托甲中介公司進行獨家代理,故多家中介公司可掌握同一房源信息。雖然甲中介公司業務員先為陳某夫婦提供了一定服務,但買賣雙方因房屋價格產生分歧時,甲中介公司業務員未能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乙中介公司通過其業務員不斷的積極溝通,最終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劉某等人的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甲中介公司訴請陳某等四人、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報酬,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甲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構成“跳單”違約行為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即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本案中,售房者通過甲、乙中介公司出售同一房屋,購房者亦通過甲、乙中介公司以正當途徑獲取的房源信息,最終由乙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支付了符合正常市場價格的中介費用。因此,被告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在此提醒中介機構應強化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在開展業務時提前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支付條款,以此作為界定服務關系和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對于購房者而言,在選擇中介服務時需注意核實房源信息是否屬于獨家委托,明確協議中的權責條款,若同時接觸多家中介機構,應當主動告知已獲取的情況,避免因信息不對稱產生多重中介服務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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