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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縣檢察院探索建立“分類管理+動態評估”機制—— 為社矯對象外出“松綁” “感謝檢察官對我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的支持,幫我解決了外出經營請假難題,現在我們公司的訂單不斷增長,前段時間新裝修的廠房已經投入使用,員工也擴招了。”日前,社區矯正對象林某某向大田縣檢察院檢察官周秀偶分享了公司發展的喜訊。 針對企業經營者因社矯監管受限影響經營的實際困難,大田縣檢察院以問題為導向,主動對接司法行政機關,探索建立“分類管理+動態評估”機制,為涉企社區矯正對象開辟出一條“綠色通道”。 2024年9月,大田縣檢察院在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中發現,部分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常性請假外出,但是外出審批手續較為繁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經營活動。 了解到該情況后,該院聯合社區矯正機構對轄區在冊300余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全面篩查。林某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大田縣接受社區矯正。檢察官注意到,林某某曾多次向社區矯正機構提交外出申請,事由均為“洽談業務”“處理訂單”等企業經營活動。 檢察官隨即對林某某進行走訪,了解到林某某是大田某貿易公司和廈門某網絡公司負責人,其大田的公司主要生產漁具和母嬰用品,而廈門的網絡公司則通過互聯網將這些產品銷往全國各地。 “據林某某介紹,其主要負責廈門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重大業務洽談,需要經常外出拓展業務、維護客戶、簽訂合同。入矯以來,由于外出請假正常需要1~2天,耗時較長,難以第一時間跟進客戶,導致公司錯失了不少訂單,業績下滑嚴重。因此希望我們能夠簡化外出審批手續。”檢察官說。 根據收集到的線索,一方面,檢察官先后到社矯局、司法所,通過與工作人員進行座談、調取林某某在矯期間的表現記錄,了解到林某某自入矯以來,能夠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司法所管理,按規定報告位置信息,參加集中教育、公益勞動,活動區間均在合理范圍內。另一方面,通過向稅務、社保部門調取企業資質、生產經營及林某某繳交社保情況,檢察官確認了企業經營狀況屬實。 隨后,檢察官與社矯局、司法所工作人員一同到林某某的大田和廈門所在公司實地走訪,查看企業辦公場所、倉儲中心及電商運營后臺,發現林某某的企業提供了100余個就業崗位,為10余家知名漁具企業和母嬰企業代工,對區域產業鏈帶動作用明顯。 經調查核實,大田縣檢察院認為林某某的情況符合經常性跨市、縣活動適用條件,決定對林某某外出申請檢察監督事項舉行公開聽證。 2024年11月,大田縣檢察院對林某某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一事召開了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矯局代表、律師及企業代表參與評議。 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社區矯正對象林某某的個人情況、外出申請事由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認為林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擬提出監督意見,建議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其經常性外出。 隨后,聽證員對林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外出后的監督管理等進行提問。經集體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林某某符合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社區矯正機構應依法進行審批。 大田縣檢察院即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林某某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批。檢察建議發出后,林某某的外出申請依法獲批。同時,檢察機關還督促社區矯正機構定期通過電話、實時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動態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走得出”和“管得住”。 像林某某這樣的難題并非個例。大田縣檢察院在全面摸排轄區社矯對象情況后,強化與社區矯正機構的溝通交流,在兼顧監督管理和企業發展的平衡中,既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簡化符合條件的社矯對象外出審批程序,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也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綜合運用數據共享、實時報備、衛星定位等信息化核查方式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管。2022年以來,大田縣檢察院已為社矯對象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召開檢察聽證5次,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經常性外出生產經營16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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