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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瓶里裝的液化石油氣,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等,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非法儲存、買賣、運輸危害極大,一旦發生意外,將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近日,上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吳某涉嫌危險作業罪一案,上杭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被告人陳某夫婦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液化氣充裝許可證等的情況下,2021年以來于深夜或凌晨時分,駕駛小貨車運載空液化氣罐跨省購入液化石油氣并存儲于上杭縣湖洋鎮寨背村的三處平房中,后通過二輪摩托車和電動車將裝有上述氣體的液化氣罐運輸銷售給附近村民。截至案發,銷售金額高達111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18萬余元。經鑒定,該燃氣屬于危險化學品第2類第2.1項易燃氣體;經專業鑒定機構評估,三處儲存點中的二處固有危險程度等級為Ⅰ級,危險程度為“高度危險”。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吳某夫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當以危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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