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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聚焦勞動者權益保障,發布一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游某是莆田市荔城區某超市的員工。2023年6月27日中午,游某穿著工作服駕駛電動車在上班途中與林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左踝骨折。交警部門認定,林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游某無責任。2023年12月,游某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4年2月,經調查核實,該區人社局認為游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某超市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荔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某超市出具的證明、游某提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及現場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游某事發時正處在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符合工傷認定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認定標準。某超市雖主張事發當天系游某休息日,但其提供的排班表與此前出具的《證明》相互矛盾,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某超市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要求記錄事故時間、地點、原因、過程等基本情況,并保存事故認定書、醫療診斷證明、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為后續的工傷認定提供事實依據。同時,要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工傷認定手續,如拖延辦理的,要及時在規定時間內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主動維權,避免因證據缺失或程序疏漏而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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