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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牟取私利,雷某將個人支付寶賬戶提供給從事網絡犯罪的人員用于收取詐騙款項,為此付出代價。近日,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雷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4年5月27日至28日,雷某明知朋友平某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個人支付寶賬戶提供給平某用于收取并轉移網絡犯罪所得款項,從中獲利1300元。該支付寶賬戶收取漳州臺商投資區羅某等2人被網絡詐騙的錢款共計1萬元。隨后,雷某被抓獲歸案。 到案后,雷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同時退繳上述違法所得。 檢察官釋法:此案中,雷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所得的款項,仍提供支付寶賬戶給他人使用并幫助轉移1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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