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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贏得勞動者與企業雙方認可。 據悉,2021年9月1日,林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先后簽訂了合同期限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林某仍在某公司上班,但未再續簽勞動合同。林某2024年3月開始休產假,同年8月其重回崗位上班的申請被公司拒絕,公司稱已招聘了新員工。 林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賠償金。后仲裁裁決某公司向林某支付經濟賠償金2.75萬元。林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遂向城廂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在認真梳理案情后,考慮到該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用人單位的經營發展,積極開展先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一方面結合類案向某公司釋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承擔2倍工資差額的訴訟風險,另一方面向林某釋明部分訴求已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雙方均表示會對調解予以慎重考慮。為避免雙方矛盾激化,承辦法官多次采用“背靠背”方式及時跟進雙方調解進度,最終促成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4.4萬元的調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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