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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因店鋪商品詳情頁圖片引發的訴訟,背后竟牽扯出作品獨創性認定的難題。近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就孔某某訴翁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判決。法院審查了涉案圖片是否構成美術作品,對真正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予以保護,并駁回不合理訴求。 案情回顧 孔某某系“24h自動發貨”“買家購物須知”“店鋪防盜水印”“預覽效果水印孟菲斯版”4幅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述作品均已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公開發表。2024年5月17日,孔某某發現翁某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某素材庫”商品詳情頁中,使用與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圖片作為縮略圖,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翁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元。 法院審理 美術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涵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圖片作品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首先應當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能夠滿足受眾對美的需求的美術作品。 “店鋪防盜水印”“預覽效果水印孟菲斯版”2幅作品在色彩搭配、元素選擇、頁面排版上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獨創性要求,應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而作品“24h自動發貨”主要由“24H”“自動發貨”等行業內慣用提示語、紅白底基色調和一個箭頭標識進行簡單搭配組成;“買家購物須知”系由白底、黃框的背景圖為基底,附有“買家購物須知、關于發貨、關于售后、產品信息”等小標題及相關提示內容,所使用的文字字體和圖標均為公有領域內的通常表達,未能體現作者在構圖設計、色彩搭配等方面的獨特表達,難以體現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和編排創意等創作性勞動,因此不滿足“獨創性”要求,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上述兩幅美術作品雖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但鑒于我國的作品登記制度為自愿登記,不進行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實質性審查,因此《作品登記證書》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美術作品的依據。綜上,法院酌定由翁某某向孔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800元,駁回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作品登記僅為形式審查,取得登記證書不當然等同于作品受保護,需實質判斷是否符合 “獨”(獨立創作)與 “創”(藝術美感或智力貢獻)的要求,防止“形式登記”掩蓋對公有領域素材的不當主張。此案通過嚴格審查作品獨創性,明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個性化表達的智力成果,而非簡單拼湊的通用素材。判決既依法保護了真正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又對商家使用圖片時應審查著作權、避免“拿來主義”作出警示。同時,也對權利人維權提出要求,需以真實創作成果為基礎,避免對通用元素“搶注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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