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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經營者為提升知名度,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簡稱或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某某堂公司訴電商張某不正當競爭一案,判決張某賠償商家經濟損失,再次為電商領域的規范經營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 某某堂公司歷史悠久,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多年來,“某某堂”作為企業簡稱,在公司對外宣傳、產品包裝中頻繁使用,在相關公眾中擁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2023年8月,某某堂公司發現張某未經授權,在某購物平臺開設“某某堂某店”,店鋪內4款產品鏈接標題包含“某某堂”字樣。某某堂公司認為,張某此舉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于2024年10月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立即變更網店名稱,停止使用“某某堂”字樣或相似文字,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訴訟期間,張某變更了網店名稱。 法院審理 未獲授權使用企業簡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某堂公司經多年經營,使“某某堂”成為有影響力的企業簡稱。張某在網店銷售染發產品,與某某堂公司存在競爭關系,且未獲授權使用“某某堂”字樣,極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于張某已變更店名,且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仍在持續,新羅法院對某某堂公司停止侵權的訴求不予支持。考慮到某某堂公司知名度、維權成本及此案侵權情節,新羅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賠償某某堂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9000元。 法官提醒 隨著電商平臺的快速發展,部分商家利用知名企業簡稱開設網店、銷售類似產品牟利,一旦被監管、維權就更改店名,以“善意使用”為由逃避責任。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簡稱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大經營者應合法合規經營,規范電商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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