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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理賠后,能否向事故責任方追討賠償?車主獲得保險理賠后,是否意味著侵權方無需再擔責?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白樟法庭調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案情回顧 黃某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2022年5月9日,張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閩清往尤溪縣方向行駛,途中與對向黃某某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離現場。閩清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隨后,黃某某的車輛被送往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2022年8月17日,某保險公司向黃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113451元。今年4月1日,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償付保險賠償金113451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法院調解 “事故發生在2022年,某保險公司現在才找我,也沒有辦法核對車輛維修費用,還要我承擔這期間的利息,這不合理。”張某某辯稱。 經法庭調查,在事故發生后保險賠付前,某保險公司曾電話聯系過張某某,向其說明車輛維修、賠償事宜,但張某某并未放在心上,認為車輛維修不會花很多錢,且時間一久某保險公司可能也就忘記了。在法官釋法說理下,張某某明白其中的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也表示因人員離崗,導致這起案件沒及時處理,愿意作出讓步。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某當場支付保險賠償金10.35萬元。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在賠付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事故責任方的賠償義務不因保險理賠而消滅,保險公司只是“先墊錢”,最終責任仍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事故責任人應積極、理性面對,依法履行義務,避免更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保險公司在賠付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但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且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損失的擴大化,也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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