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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故意傷害案,法院作出審理,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024年6月,林某某與陳某某等人在荔城區西天尾鎮某餐飲店喝酒至次日凌晨,兩人酒后發生口角糾紛。林某某因氣憤便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朝走到門口的陳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致使陳某某左手臂受傷倒地。餐飲店老板李某等人聽到聲響跑出去,看到林某某手里拿著菜刀,便將菜刀拿走,并拿毛巾包扎陳某某的傷口,隨后撥打110、120。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林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林某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持菜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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