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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頂樓通道行竊,以身試法受懲處。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盜竊案,判處被告人應某圭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2024年7月至8月間,應某圭兩次分別從無人居住或房門未關的溜房上至頂樓,并通過溜房相連的頂樓陽臺攀爬至被害人的住宅頂樓,用隨身攜帶的工具撬開陽臺門或者保險柜,盜走現金共計2500元及玉鐲、黃金首飾等物品。隨后,應某圭逃至浙江省,將其中黃金項鏈及黃金戒指出售給回收人員,得款4300元。同年9月,應某圭在浙江省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某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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