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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股東應承擔何種責任? ——以余某與寧德某公司、陳某、黨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為例 【裁判要旨】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是公司得以注銷的必經程序。然而,在實踐中,公司可能選擇直接注銷而不進行清算程序。股東若未按時出資,則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余某與寧德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余某裝修某管理中心工程項目,合同價為50萬元。2019年3月,寧德某公司向余某出具欠條,載明:“寧德某公司委托余某為我司裝修店面,工程造價款為840422元,按合同約定下浮5%,應付裝修工程款798400元,已由陳某轉賬645000元,王某在店內辦理消費抵扣6760元,已支付合計651760元,尾款146640元在2019年7月27日前支付結清?!?/p> 2017年12月1日,陳某通過銀行賬戶向余某轉賬5萬元、5萬元,載明為“工程預付款”;2017年12月18日,陳某向余某轉賬5萬元、5萬元,載明為“工程款二次付款”;2018年1月5日,陳某向余某轉賬5萬元、5萬元,載明為“第三次工程款”;2018年3月15日,陳某向余某轉賬5萬元、5萬元,載明為“工程款”;2018年3月29日,陳某向余某轉賬5萬元,載明“工程款”;2018年4月12日,陳某向余某轉賬5萬元、5萬元、5萬元,載明為“工程款”;2018年8月29日,陳某向余某轉賬1萬元、1.5萬元;2018年10月4日,陳某向余某轉賬2萬元。 寧德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股東分別為陳某、黃某、陸某、李某、黨某,認購股份各為1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認繳出資時間為2037年4月29日。2018年9月7日,寧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某,該公司已于2020年2月25日辦理注銷登記。庭審中,黃某、陸某、李某自認均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案件焦點】 1.案涉合同是否有效?若合同有效,結欠工程款的具體數額? 2.陳某、黃某、陸某、李某、黨某是否應當對案涉工程款承擔償還責任? 【裁判要旨】 蕉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上看,發包人為寧德某公司,合同落款處亦有寧德某公司的蓋章及陳某的簽字,且陸某、李某、黃某對公章的真實性無異議,陳某系發包代表,又持有公司公章,余某作為承包人,有理由相信陳某簽章行為即代表公司。退一步說,即使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陳某無權代理,但在出具2019年1月10日《工程結算確認單》及2019年3月5日欠條時,陳某已為寧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單據中均有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簽章,亦可視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追認。欠條中載明“已由陳某轉賬645000元,王某在店內辦理消費抵扣6760元,已支付合計651760元,尾款146640元在2019年7月27日前支付結清”的內容,與余某提供的轉賬憑證中陳某向其轉賬15筆共計645000元的工程款數額基本吻合。因此,可以證實寧德某公司結欠余某工程款事實。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本案中,寧德某公司已于2020年2月25日辦理注銷登記,庭審中,陸某、李某、黃某自認目前尚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由此可知,在寧德某公司解散時,未將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股份作為清算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本案中,寧德某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亦未將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列為清算財產。雖然陸某、李某、黃某提供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但無法證實寧德某公司在解散時已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寧德某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損害債權人余某的合法權益,為此,陳某、黨某、陸某、李某、黃某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對案涉工程款承擔償還責任。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70條第1款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是指法人終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結法人事務,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使法人人格消滅的行為。法人解散的,法人資格并不能立即終止,而必須經過清算。公司解散時,應繳未繳、認繳未到期的出資屬于公司的清算財產,如果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我國《公司法》采取認繳制,對股東的出資義務作出了嚴格規定,對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也提高了要求,因股東出資不實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時,發起人往往比普通股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實踐中,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時,對公司的清算情況,登記機關只做形式審查,通常存在未依法清算的情況,一些公司股東也存在僥幸心理,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公司注銷就能逃避責任、只要順利拿到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但實際上注銷公司并不能成為逃避責任者的護身符。一般情況下,公司解散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進行。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守誠信原則、嚴守商業道德。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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