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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技術缺陷遇上政策要求,運營方能否轉嫁處罰?近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某停車管理公司因未落實新能源車停車優惠政策被行政處罰,轉而向停車系統合作方索賠,被法院駁回。 2020年7月13日,龍巖市發展委等四部門發布通告,明確除路內停車泊位外,新能源汽車24小時內首次停車免收2小時車輛停放服務費,該通告適用于龍巖市中心城區,于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2021年4月2日,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中標龍巖市某醫院停車場運營管理項目。2021年4月19日,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與龍巖市某置地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某某停車”智慧停車平臺停車管理系統服務合作協議》。合同履行期間,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反饋某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道閘系統無法實現新能源汽車首次2小時免費停放功能,要求升級系統。因技術受限,某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支持。 此后,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因道閘收費系統功能不足,對新能源汽車“首次2小時”進行收費,在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間違法收費共計3.88萬余元。2023年5月26日,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88萬余元,并處罰款3.88萬余元。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遂以某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罰款為由訴至新羅法院。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未明確約定某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統需具備自動識別新能源汽車首次2小時免費停放功能,某城市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無過錯。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停車場運營管理人,應知曉相關政策規定,在系統不具備該功能時,需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多收費,但其未采取措施導致被處罰,后果應自行承擔。 2024年11月20日,新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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