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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不是最終目的,實質解紛才是關鍵。近日,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通過“保全+調解”方式,成功促使一起涉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實質性化解,充分保障兩家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2023年10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公司將涉案房產以855萬元的總價款出售給乙公司,然而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約及時支付購房款,甲公司也以此為由拒絕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協商未果,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履行房產過戶義務。法院經審理判決乙公司應及時支付購房款,甲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協助辦理房產過戶。但此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購買款,矛盾持續升級。 于是,甲公司向建陽法院申請對乙公司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經審查,法院迅速對乙公司所有的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建陽區某街道某工業園區的房產實施保全措施,為后續糾紛化解筑牢程序基礎。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深入調查發現,甲公司急需賣房款項用于新的投資項目,乙公司則迫切需要該房產投入生產經營。盡管雙方矛盾尖銳,但都有盡快解決糾紛、恢復正常經營秩序的強烈意愿。為此,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現場調解、背對背疏導,盡可能減輕對雙方經營的影響。 調解中,法官建議雙方要算好“訴訟賬”“經濟賬”,引導雙方從“爭對錯”轉向“謀共贏”。緊扣雙方企業的核心訴求,法官為雙方逐一核算賬目,詳細分析若雙方及時各退一步,在節省訴訟成本的同時,甲公司可有效緩解資金周轉壓力,預防資金鏈斷裂造成的投資風險;乙公司可確保房產按計劃投入使用,維持業務的連續性,降低長期訴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針對過戶期限與付款時限的分歧,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乙公司同意將協助辦理過戶期限延長至45日,也獲得了付款時限的彈性空間,既保障甲公司資金回籠,又滿足了乙公司對房產的使用需求;面對違約金爭議,法官堅持“平衡雙方權益”原則,提出合理的折中方案,經過反復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共識,約定“任意一方違約均支付66萬元違約金”。 歷經5小時高效調解,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握手言和,達成“程序終結”與“實質解紛”的雙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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