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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辣椒醬”變“AAA辣辣椒醬”,閩南地區知名調味品企業遭遇山寨辣椒醬,看似“一字之差”的仿冒行為,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侵權方賠償損失。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老字號商品名稱侵權案件,明確商品名稱經長期使用形成穩定市場認知,即使未注冊商標仍受法律保護。 案情回顧: 甲公司系知名調味品企業,生產調味料上標注的“AAA辣椒醬”商品名稱經過甲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長期持續宣傳推廣與使用,在閩南地區餐飲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 2023年8月,甲公司在石獅市某農貿市場發現,乙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辣椒醬,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的商品名稱與甲公司涉案商品名稱基本相同,遂訴至石獅法院。 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擅自使用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極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乙公司則辯稱,其使用的商品名稱、包裝為甜辣醬通用的名稱、圖形、型號,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且甲公司產品的標簽上方有明顯的公司商標,兩者不容易導致市場混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 法院審理: 侵權方主觀惡意明顯,加重賠償責任 石獅法院經審查認為,甲公司主張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為“AAA辣椒醬”。2005年,“AAA辣椒醬”即被作為商品名稱,長期、穩定地使用于涉案“AAA”牌辣椒醬上,并且經過一定的宣傳、推廣,在市場中尤其是閩南地區的調味品市場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相關證據顯示,該商品名稱“AAA辣椒醬”已與“AAA”牌辣椒醬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乙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辣椒醬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的“AAA辣椒醬”所附著的商品屬于相同商品;在瓶身正中豎向排列文字“AAA辣辣椒醬”,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的“AAA辣椒醬”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顯著性的“AAA”文字完全一致,其行為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考慮到乙公司與甲公司同屬于同一市級行政區劃內、同一行業的企業,涉案商品名稱在閩南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乙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讓,反而通過公司股東另行設立新公司在辣椒醬等相同類似商品上持續申請帶有“AAA”字樣的商標,意圖加劇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明顯具有搭乘甲公司市場聲譽的故意,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予以著重考慮。 綜上,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法官說法: 未注冊商標同樣受法律保護 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類似,都屬于具有指示商品來源功能的商業標識。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此案中,甲公司所擁有的“AAA辣椒醬”商品名稱通過長期持續的經營與宣傳,在閩南地區已經積累較高的聲譽,成為閩南地區消費者耳熟能詳的辣椒醬名稱。該商品名稱雖未注冊為商標,但仍然受法律保護。 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該行為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 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是企業經過經年累月的摸索、積累、經營、推廣所帶來的無形財富。部分經營主體使用他人商標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業名稱或者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來推廣自身產品,是市場競爭中常見的“搭便車”“傍名牌”現象。這種經營方式,看似可以“走捷徑”獲得一時之利,但這不僅會侵害他人權益,從長遠看亦不利于穩固企業的根基、實現長遠發展。 在此提醒廣大企業應當強化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注重培育自身品牌,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方能行穩致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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