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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波動,不少人將目光投向看似“實惠”的宅基地住房。然而,宅基地住房買賣背后也潛藏著諸多法律風險。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買賣宅基地住房引起的糾紛,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4日,周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周某將坐落于長汀某村的宅基地上的一套房轉讓給王某,王某支付16.8萬元購買此房。王某對周某所轉讓的房產已充分了解房屋產權性質,愿意購買該房產。 王某陸續向周某轉賬16.8萬元后,周某認為房屋價格過低而反悔,要求王某提供銀行賬號將購房款退回。此后,雙方一直無法達成買賣一致意見,周某訴至長汀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并收回房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王某分屬不同村村民,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指向的是周某于2018年以無住房為由申請的位于長汀某村的宅基地住房,《房屋轉讓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周某要求確認前述合同無效,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買賣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故王某應返還涉案房屋,周某應返還收取的房款。 法官說法: 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案涉房屋系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而周某向非本集體成員王某出售宅基地住房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此外,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劃分責任,賣方通常作為主導交易的一方,明知房屋性質仍出售,可能面臨返還房款、賠償買方損失的責任。買方也應清醒認識購買宅基地住房的法律風險,此類房屋無法過戶,權益無保障,遇糾紛、拆遷時難以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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