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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橋資金是一種短期資金的融通,使用過橋資金完成公司實繳,一旦股東抽逃出資,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均需共擔責任。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追收股東抽逃出資糾紛案,明確即便股東已轉讓股權,若存在抽逃出資行為,仍需承擔返還義務,相關責任人應負連帶責任。 案情回顧: 位于龍巖新羅的某貿易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陳某、連某分別持股51%、49%,陳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連某任監事。驗資報告顯示,公司實收注冊資本100萬元,均為貨幣出資。在公司成立前夕,案外人廖某向陳某、連某分別轉賬51萬元、49萬元,二人隨即向公司注資。然而,公司在2013年4月23日向廖某某轉款99萬元,廖某某又將該款項轉回廖某,資金形成閉環流轉。此后,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他人轉款9990元。 2014年至2016年間,某貿易公司股權多次轉讓,企業類型變更為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也進行了變更。2024年4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某公司對某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新羅法院審理。2024年7月,新羅法院裁定確認5戶債權人超1394萬元債權,并宣告某貿易公司破產,終結破產程序 。 破產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陳某、連某的資金流轉異常,遂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分別返還出資款51萬元、49萬元并支付利息,且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抽逃出資應返還出資款并擔責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陳某、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以及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抽逃出資需滿足主體為已實繳股東、對象為已繳出資且損害相關方利益等條件。結合案件資金流轉證據,可認定陳某、連某以獲取驗資為目的,實施資金過橋行為,構成抽逃出資。公司向他人轉出的9990元,因無證據證明與二人抽逃出資行為有關,未予支持。鑒于二人未證實后續補繳出資,新羅法院按股權比例認定其抽逃出資款分別為50萬余元、48萬余元 。同時,二人作為發起股東,分別擔任公司重要職務,存在怠于監管出資義務、放任協助抽逃出資的情形,應承擔連帶責任。 新羅法院依法判決陳某、連某分別返還出資款50萬余元、48萬余元并支付利息,且對返還義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司成立后 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資本是構成公司獨立人格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和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便股東已將股權轉讓他人,當發生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時,對于股東以獲取驗資為目的,短暫地將資金轉入又轉出的資金過橋行為,實質上可認定出資仍未到位,構成抽逃出資,股東應當承擔返還義務。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監管出資義務,導致股東抽逃出資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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