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職場,加班是常見現象。那么,什么情況算加班?勞動者能否向公司要加班費?加班費怎么算?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鄧某入職石獅某服務公司,被安排在某園區從事維序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鄧某每日工作8小時。 2022年7月,因某服務公司與園區之間合同到期,鄧某在該公司的安排下,入職某保安公司。2023年6月,鄧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某服務公司支付加班費62727.05元,勞動仲裁部門認為鄧某主張延時加班費與休息日加班費的請求事項缺乏依據,駁回全部請求。鄧某不服,訴至石獅法院。 法院審理: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鄧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上班時間為上午8:00到晚上8:00,計12個小時,也可以證明某服務公司掌握加班事實,該公司經法院通知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鄧某上班時間應認定為12個小時,每日延時加班4個小時,扣除已支付的加班費,該公司還應支付鄧某加班費5664.1元。 法官說法: 每日超過8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構成加班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超出這一工作時長規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構成加班。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經過人社部門依法審批后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但也要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若滿足“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3個標準,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也不影響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遇到加班卻未獲得合理報酬時,應注意留存加班記錄、考勤表、工資條等證據,以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