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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競拍人悔拍引發的糾紛。 2021年,某園林公司通過拍賣公司將其一處房產的八年租賃權進行拍賣,黃某向拍賣公司轉賬支付10萬元保證金后參與競拍。最終,黃某以八年合計總租金1449.06萬元競得該標的的租賃權,并當場簽訂《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成交金額,并支付剩余傭金。之后,某園林公司多次通知黃某簽訂交易合同,但黃某未同意,后某園林公司向黃某發出《取消競得人資格通知書》,并再次將該標的公開拍賣。經過51輪競價,某園藝公司以成交價1060.29萬元競得該標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第3點對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說明,關于買受人違約導致再行拍賣須補足差額的內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一致,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黃某具有約束力。現拍賣標的已重新拍賣成交,因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黃某應按約補足兩次交易的差額。《拍賣須知》參拍保證載有“本人已現場查看標的,并認可標的物的所有狀況”,案涉拍賣標的的位置已經通過拍賣公告予以公示,黃某可以到現場查看標的現狀,其未提前查看現場系個人原因,不能以此作為拒絕簽署交易合同的理由。 最終,城廂法院判決黃某向某園林公司賠償再行拍賣造成的差價388.7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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