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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轉移拆遷補償款29萬余元,企圖逃避執行終獲刑。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案,判處被告人林某靜有期徒刑10個月。 2016年5月,福鼎法院就原告福鼎某銀行訴被告福鼎某石材廠及林某靜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被告林某靜作為福鼎某石材廠經營者承擔2199999.98元及利息5487.23元的連帶償還責任。判決生效后,因林某靜未主動履行,申請人遂向福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向林某靜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強制執行期間,該廠廠房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293457元匯入林某靜賬戶內。當日,林某靜從銀行中支取現金293450元,后用于個人生活開銷,造成該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今年1月,林某靜因涉嫌拒執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靜作為負有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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