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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判處被告人徐某富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下半年,徐某富撿到一張貸款廣告卡片,有貸款需求的他添加該卡片上的微信,并根據對方要求,將身份信息提供給對方,注冊了一家公司。2024年11月,徐某富在明知對方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根據對方安排,兩次前往上海,辦理公司銀行賬戶,后該銀行賬戶材料被對方取走,用于接收資金共計1182萬余元,其中查證屬于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共計7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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