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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成枷鎖,管教失控誰擔責? ——律師解讀家庭教育懲戒的法律邊界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一名母親管教9歲女兒時實施打罵,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母親鄭某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偵辦中。該事件引發公眾對家庭教育暴力法律責任的關注。為此,記者邀請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蘭婷玲律師就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解析。 事件回顧 5月15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辦事處發布情況通報,5月8日晚,該街道轄區居民鄭某某在家中管教女兒胡某某時,對其進行訓斥打罵,致使胡某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目前,街道正在協助家屬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并會同相關部門對該家庭給予關心關愛。 據報道,當地市民表示,該戶人家不止一個孩子。郭南村村委會負責人稱,這家所有孩子都是這名母親親生。事發時,孩子父親在國外,目前已趕回國內。 問題①:涉事母親毆打孩子致其死亡犯了什么罪?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鄭某某毆打孩子致其死亡可能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幾種罪名,但需要結合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目的和犯罪動機等情況,綜合進行分析判斷。 虐待罪指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包括身體傷害,還包括精神傷害,如禁閉、諷刺、謾罵、侮辱等。若鄭某某存在長期、多次的毆打、辱罵孩子等行為,且情節惡劣(如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后果嚴重),而此次犯罪又是長期虐待的延續,則可能構成虐待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情況。若鄭某某是在單次管教中因暴力直接導致胡某某受傷并最終死亡,則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則可能構成此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若鄭某某此次原本并無傷害的故意,但卻是因管教失當(如失手擊打要害部位)導致死亡,則可能構成此罪。 在該事件中,需查明鄭某某是否存在長期對胡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若其此前曾多次毆打胡某某,這次又是實施持續性的暴力行為,則可能構成虐待罪;若此次為偶發但因暴力程度直接致死,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問題②:涉事母親毆打孩子致其死亡如何量刑?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虐待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該事件中,具體的量刑標準需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犯罪動機、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事后是否積極施救、悔罪態度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再作出相應的認定。 問題③:家庭教育懲戒的法律邊界是什么?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日常生活中,家長基于監護職責,采取口頭教導、適度懲戒(如限制娛樂時間)、行為規范引導等方式,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實質性損害,這是合法教育行為。若有體罰(如毆打、長期饑餓)、精神壓迫(如長期辱罵、恐嚇)等情形,造成未成年人身體輕傷以上傷害、嚴重心理障礙或輟學等后果,則涉嫌違法犯罪。 家庭教育的合法性邊界核心在于“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合理性”。在此建議監護人,在法律框架內履行監護職責,遵循“教育為主、懲戒為輔”原則,優先采用溝通、引導等非暴力方式,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警惕“以愛之名”過度干預子女生活,避免侵犯子女人格權、受教育權等法定權利。 問題④:涉事父親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若父親并未參與施暴行為且無證據表明其知情或放任,通常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若其長期默許鄭某某實施虐待行為或有參與其中,則可能成為鄭某某涉嫌虐待罪的共犯。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監護義務。若父親長期未履行保護職責,可能被撤銷監護權,并需繼續支付撫養費。 該事件中,父親事發時在國外,需結合其日常監護行為判斷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問題⑤:其他子女應如何救濟?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當地的民政部門或婦聯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將孩子轉移至其他親屬或福利機構,避免繼續受害。同時,孩子本人或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等組織可向法院申請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人員接觸子女。若父母均被追責,法院可指定其他監護人或機構擔任監護人。 此外,社區及專業機構需為其他子女提供心理輔導,減輕創傷。 新聞延伸 5月19日,網傳浙江杭州智力運動學校一9歲的圍棋少年朱某鑫從高樓一躍而下,生前長期因輸棋被父親極端毆打。 “孩子當晚受了刺激,跳樓自殺了。孩子(輕生)應該是跟他家庭關系有關,他家庭破碎父母離異,父親對待孩子可能粗暴了一點,挺可惜的?!?月21日,圍棋協會工作人員證實了朱某鑫死亡的消息,還表示,“聽說其他家長在比賽中,也看到朱某鑫父親因為孩子輸了棋,對孩子拳打腳踢,其他家長也反映過(家暴問題)?!?/p> 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拓展問題①:父母辱罵毆打孩子后孩子自殺,父母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父母辱罵毆打孩子,導致孩子自殺死亡,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辱罵毆打的行為嚴重侮辱了孩子的人格尊嚴,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可能涉嫌侮辱罪。但侮辱罪通常與孩子的死亡結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時,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父母的侮辱行為與孩子的自殺結果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司法實踐中,單純言語侮辱導致自殺的案例較少,需要結合其他犯罪行為(如虐待)綜合認定。 如果父母的毆打行為直接造成孩子身體傷害,并因傷情加重或并發癥導致自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需證明自殺行為與身體傷害直接相關(如因重傷無法承受痛苦而自殺)。 拓展問題②:父母對子女的哪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父母對子女實施的可能違法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辱罵恐嚇、未盡監護職責、強迫勞動或剝削、干涉子女受教育權、侵犯財產權等。其中,家庭暴力尤為常見。有些父母認為打罵孩子是正常教育,但即使出于教育目的,過度體罰也是違法的。 這些行為不僅違法犯罪,還會對子女的成長和教育產生嚴重影響。例如,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子女報考警校、軍校等需要嚴格政審的學校和崗位。此外,父母的違法行為也會在社會上產生負面影響,影響子女的社會評價和未來發展。 拓展問題③:遭受父母虐待,未成年人應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未成年人若遭遇父母虐待,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1. 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成年人或其他知情人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實施虐待的父母進行處罰。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法律威懾來制止虐待行為。 2. 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這些組織會積極介入,對父母進行調解、教育,促使他們認識到錯誤,停止虐待行為,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3. 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裁定禁止父母實施暴力、侮辱、虐待、控制等行為,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或通過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讓未成年人脫離虐待環境,由更合適的監護人撫養。同時,未成年人或其他監護人還能要求虐待方給予民事賠償,彌補未成年人身心受到的傷害。 相關案例 1. 山西“男孩被虐致死案”宣判:繼父死刑、生母無期 2023年5月,山西運城臨猗縣10歲男孩張某某遭生母與繼父長期虐待致死。生母與繼父謊稱男孩失蹤,并將遺體埋入祖墳。法醫鑒定顯示,張某某全身遍布鈍器擊打傷,腰背、臀部及四肢因長期受虐導致器官功能衰竭,最終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二人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且均為主犯,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今年4月28日,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繼父死刑、生母無期徒刑。 (來源:黃河新聞網) 2. 毆打虐待10歲孩子致死,父母均獲刑 江西一未成年被害人張某自小由爺爺、奶奶撫養,10歲后隨父母張某輝、張某美生活。因學習不好、不聽話等原因,張某輝、張某美經常對張某采取捆綁、毆打等不當教育方式。2020年7月22日,張某被張某美毆打、捆綁、饑餓,且被反鎖在家,張某輝贊同張某美做法。2020年7月24日早上,張某美發現張某倒在衛生間門口,進行急救后將張某送至衛生院。經醫生診斷,張某已經死亡。經鑒定,張某系體位式窒息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美、張某輝采取毆打、捆綁、饑餓等虐待方式致張某死亡,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張某美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但其虐待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其從輕處罰的幅度不宜過大。張某輝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具有前科情節,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以虐待罪判處張某美有期徒刑6年、張某輝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禁止家庭暴力(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2. 強制報告制度(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3. 撤銷監護權(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1. 家庭暴力的定義(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 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1. 家庭教育指導(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2. 禁止家暴(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 無論是親生父母,還是繼父母,教育的方法都應該有度,不得使用過于嚴厲的言辭或體罰等暴力手段。若隨意以暴力的方式毆打孩子或對孩子進行言語凌辱、限制自由等行為進行摧殘迫害,從而造成孩子身體和精神健康遭受嚴重損害的,家長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關注和保護,共同營造一個和諧、健康的成長環境。 普法后記 9歲的孩童,是枝頭初綻的嫩芽。胡某某的生命,在母親失控的管教中永遠凋零;圍棋少年一躍而下,以決絕的方式脫離父親掌控。這背后,不僅是個體家庭的悲劇,更是全社會需共同反思的課題。 每一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而非父母的附屬品。教育的本質是愛與引導,而非暴力與控制。為人父母,應通過合法、文明方式履行監護職責,給予孩子耐心的引導和正確的教育,而不是暴力的打壓。 同時,要從根本上破除“棍棒教育”的陳舊觀念,還需構建起法律約束、心理干預與社會支持的三重“防護網”,才能避免以愛為名的傷害再度發生,讓每一朵花兒都能在陽光下綻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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