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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5月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 我省區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數大、岸線復雜,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務繁重。《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對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點任務,規定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多部門協作工作機制和海岸治安巡防機制;明確沿海港岙口、碼頭、景區經營者和從事海域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義務;強化對經營性留宿場所的治安管理;規定沿海縣級以上政府設立海岸危險區域。 結合全省海上船舶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經驗,《條例(草案)》要求經營者建立船舶修造檔案,明確各部門對船舶修造行為的監管職責;加強船舶管理站等執法場所、設備和隊伍建設,加強海岸管防信息化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海岸治安管理行為,實現海岸治安防控閉環。 《條例(草案)》堅持“以人管船”,明確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實行船長(船主)負責制,船長(船主)為本船舶治安管理責任人;規定出海船舶應當標明船名或船舶識別牌號,配備船舶定位裝置或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轉;明確出海船舶、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停靠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入的海域、島嶼等限制性規定和不得無證駕駛船舶等禁止性規定。 針對鄉鎮船舶管理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鄉鎮船舶備案管理等有關制度及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管職責;明確“三無”船舶的聯合認定和查處以及涉嫌違法船舶的處置措施。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違規修造船舶、船舶和人員違規出海、違反鄉鎮船舶管理規定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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