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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輛在建設工地施工作業時若發生事故,而非道路行駛中引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通過一起典型作業事故案件,就這一爭議問題展開法律探討。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在浦城縣某工地,受雇于陳某某的起重機操作員黃某某,在操作起重機起吊水泥樁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吊起的水泥樁碰撞到正在負責解開起重機掛鉤的工人譚某某,造成譚某某受傷。事發后,譚某某立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接受治療。 2024年3月,經鑒定,譚某某傷情構成兩處十級傷殘。涉案起重機登記所有人為陳某某,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24年5月,譚某某向浦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某某、雇主陳某某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在工地作業區域,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強險理賠范圍,且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施工場地內的機械作業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故拒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法院審理: 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按交強險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為特種車輛,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業而非道路行駛,為特種車輛投保的目的是為了分散在行駛往返作業路途中或是從事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風險。保險公司應明知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風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345號)中明確指出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責任事故,可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按交強險進行賠償。涉案車輛為特種車輛,特種車輛發生事故多在特殊作業過程中,不能將特種車輛的被保險范圍僅限定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圍內。據此,涉案事故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比照適用交強險的規定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此案發生的原因力、事故的具體情節及各方的過錯程度,酌定黃某某對譚某某的損失承擔70%責任。因黃某某受雇于陳某某,陳某某為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譚某某合理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按黃某某在事故中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譚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應了解特種車輛的投保期待 此案中,案涉事故雖非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但是特種機動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概率遠高于道路行駛,且一旦發生事故,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并不亞于交通事故。 法律規定明確要求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這一要求體現了對特種車輛運營安全的重視。鑒于特種車輛的核心功能在于執行特殊作業任務,而非傳統意義上的道路交通運輸,當投保人選擇為特種車輛投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理應充分了解并認可該類車輛的主要用途為特種作業,對特種車輛的“使用”不應嚴格限定為“駕駛”,而應當涵蓋包括駕駛、作業在內的多種車輛運行狀態,保險公司應當預見并接受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所引發的事故屬于交強險的保障范疇之內,這既符合車主投保時的合理期待,也是對保險本質“風險共擔與損失補償”的體現。 法官提醒: 當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不幸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合同義務,履行賠償責任,尊重并滿足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的信任和支持。也提醒特種機動車輛車主,在購買保險時,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相應的保險范圍及相關免責條款,在作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確保作業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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