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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碰高壓線致傷殘,誰擔責? 法院:觸電人明知危險未采取安全措施,應承擔主要責任 近年來,高壓觸電事故層出不窮,很多意外的發生往往是因為自身缺乏安全常識。長汀一村民因在高壓線下搭棚,不慎觸電跌落造成傷殘,電力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若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又該如何劃分?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林某是長汀縣某村村民,常年在村里種植香菇。2023年3月,林某在其責任田用鋼管搭蓋香菇棚時,不慎被上方的高壓電擊傷,從2.5米高處跌落,受傷后被立即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林某找到高壓線的產權人某供電公司進行索賠。因索賠無果,林某于2024年1月18日,向長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供電公司賠償其因該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30萬余元。 審理與說法: 明知危險未采取安全措施,自負9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此案中,林某在事故發生地從事生產、生活活動20余年,明知案涉線路系高壓線,在此情況下,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在高壓線下搭蓋鋼管棚存在觸電的高度危險,但其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持安全距離,站在高壓線正下方2.5米高處手持6米長的鋼管搭棚,其自身行為是導致觸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某供電公司作為案涉高壓線路的運維單位和經營者,在對線路進行日常巡檢、維護的過程中,未發現林某早在案涉高壓線路下方搭蓋了鋼管棚,且未及時對林某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應對林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長汀法院酌定某供電公司對林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林某自負90%的責任。 法官提醒: 一般田野里6、7米高的普通水泥線桿架設的裸露電線,通常都是10千伏以上的高壓線,我們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保持安全距離,尤其不能在高壓線下搭蓋民房、菜棚等違章建筑,避免因觸電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后果的發生。同時,供電部門和線路周邊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盡到設施安全義務,于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定期檢查、維護設備設施,在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保障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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