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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江某與張某曾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兩人在2023年3月離婚。經上杭法院判決,婚生女由張某撫養,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后,雙方又另外達成協議,約定江某放棄撫養權且不需要支付撫養費。 然而,江某常常思念孩子,渴望能與女兒見面、陪伴她成長,女兒也表達想見父親的意愿,但都被張某拒絕了。江某遂于今年2月向上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月探望女兒兩次。 承辦法官立即組織雙方調解。法官向張某闡明,探望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親情而產生的法定權利,與是否支付撫養費并無直接關聯。即使江某未支付撫養費,他的探望權也不應被剝奪,這是他的權利,也是孩子享有父女親情的權利。 法官還指出,張某拒絕江某探望孩子的行為,不僅可能侵犯江某的合法權益,更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時,法官積極引導江某反思,放棄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免除父親的情感責任,適當承擔撫養費用更利于修復親子關系。 經過承辦法官三次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自今年4月起,江某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張某附有協助義務。如果探望時間沖突,則江某與張某協商解決。簽署調解協議時,江某當場掏出為孩子購買的玩具和營養品,讓張某帶回去。張某也松口,表示孩子最近經常提到爸爸。 法官提醒:撫養費與探望權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可相互替代或抵消。現實中,部分離異父母常以“沒給錢就不能看孩子”或“看孩子就必須給錢”作為對抗手段,實質是混淆了法定權利與約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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