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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縣檢察院運用大數據自行補充偵查追訴盜采稀土漏罪—— 從“坐堂審查”向“調查復核” 近日,清流縣檢察院檢察官結合辦理的非法開采稀土案件,對縣自然資源局及供電公司進行走訪,跟蹤了解縣域稀土礦礦產資源的監管保護情況,溝通探討運用電力數據監督模型發現非法開采稀土線索的可行性,推動建立稀土礦礦產資源保護的社會治理大格局。 2022年初,羅某某、傅某某等5人對邱寨村某山場的稀土礦含量進行勘測后,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商定在該山場開采稀土礦。同年5月,該山場的非法開采稀土礦行為被縣自然資源部門查獲。2023年5月,羅某某、傅某某等5人非法采礦案被移送清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注意到公安機關對羅某某、傅某某等5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均是取保候審。在對事實和證據逐項核對后,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事實和證據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不適宜,遂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通過審查電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結合盜采稀土案件特點,研判分析該案可能還存在新的盜采稀土事實。針對案件存在的諸多疑點,承辦檢察官依法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實。 為進一步完善證據鎖鏈,還原事實真相,承辦檢察官再次訊問了相關犯罪嫌疑人,得到“羅某某、傅某某前往邱寨村某山場盜采稀土前,在嵩口村的其他山場也采過稀土,但具體地點不清楚”的線索。根據該線索,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向嵩口鎮供電所、林業站調取該村近兩年異常用電數據及相關山場信息,通過對電表信息與山場信息進行重合比對,鎖定可疑山場并前往勘查。 經現場勘查,承辦檢察官在嵩口村村民魏某某及其父親名下的兩處山場發現遺留的盜采稀土痕跡,并將該線索移送自然資源部門開展調查鑒定。經鑒定,兩處山場被破壞稀土礦氧化物總資源量達5.48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4萬余元。隨后,公安機關對這兩處山場非法盜采稀土立案偵查,經偵查完畢后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3月1日,清流縣檢察院追加起訴羅某某、傅某某等人在嵩口村兩處山場非法盜采稀土的犯罪事實,另案起訴魏某某非法盜采稀土的犯罪事實。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引導教育羅某某、傅某某等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經鑒定,受損森林資源的林業碳匯價值合計為9680元,羅某某、傅某某等人賠償林業碳匯損失并簽署賠償承諾書,且在開庭前繳納賠償金。 同年5月,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分別判處羅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2年7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3萬元至4.8萬元不等。 為推動源頭治理,清流縣檢察院聯合相關行政機關開展會商,對加強稀土資源監督管理、完善工作機制等提出建議,協同做好礦產資源保護的“后半篇文章”。今年2月,該院聯合供電公司對縣域各鄉鎮異常用電數據開展排查比對,在余朋鄉2處山場發現盜采稀土現場,并提前介入調查,從而促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礦產專項整治工作,對全縣范圍進行“拉網式”排查。截至目前,共查獲非法盜采點9處,對發生的非法盜采稀土行為,倒查相關干部、護林員的監管、巡查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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