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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9月,盧某認識了陳某(另案處理),二人約定由盧某提供銀行卡給陳某接收網絡賭博盤口資金,按銀行卡接收資金流水的9.2%作為抽水給盧某。后盧某找了3張銀行卡并將卡號報給陳某。2024年9月27日至30日,盧某提供的3張銀行卡共轉入資金50000元(經查證,均為涉詐資金),盧某從中獲利2900元。2024年10月11日,盧某主動投案。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盧某明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實施幫助轉移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4月11日,該院遂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盧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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