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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生態損失可量化 ——福建法院首創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損害的不僅是看得見的樹木,還有固碳、涵養水源、凈化空氣、旅游康養等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如何讓被破壞的森林資源得到全面修復? 6月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由福建法院首創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核算方法及司法賠償機制,已在223起案件中適用,通過責令、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并自愿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271萬余元、購買各類林業碳匯46000余噸,有效推進了林業碳匯等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為全國森林生態環境司法實踐提供了新的“福建樣本”。 據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姚麗青介紹,福建法院在全國最早就司法案件中森林資源生態修復開展實踐探索。早在1991年,龍巖長汀法院即作出全國首例責令被告人補植復綠的判決。2020年3月,南平順昌法院在全國率先探索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方式開展生態修復。2022年9月,省高院與省林業局共同制定下發《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構建全省統一的林業碳匯司法賠償機制,實現碳匯損失量統一標準化計算,并引導被告人自愿賠償。 在總結機制運行經驗基礎上,2024年8月,省高院與省林業局共同制定下發《關于在破壞森林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實現對林業碳匯司法賠償機制的全面升級。至此,福建法院森林生態恢復性司法實現了從“補植復綠”到“碳匯損失賠償”,再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全面賠償”的三次迭代升級。 相比以往補植復綠、碳匯損失計量等修復方式,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司法賠償機制突出適用范圍全面覆蓋。賠償項目上,涵蓋了森林生態系統的固碳、釋氧、保育土壤、林木養分固持、涵養水源、空氣凈化、森林防護、生物多樣性、森林康養等主要服務功能損失。案件類型上,涵蓋了破壞森林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違法犯罪情形上,涵蓋了造成森林生態環境直接或間接破壞等主要情形。通過對受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量的科學核算,由違法行為人對受損森林生態環境進行全面可量化賠償。 泰寧縣法院在一起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了該機制。被告人張某等六人合伙購買山場,其辦理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樹種僅為馬尾松,但幾人卻盯上了山場中的闊葉樹和杉木,未經審批許可便非法采伐林木,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為讓被告人充分意識到其濫伐林木行為對森林生態服務功能造成的損害,泰寧法院委托林業部門對該山場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的價值量進行核算,并邀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向被告人闡明其行為對生態系統造成的后果。通過分布式測算方法,分時段遞進核算損失,林業部門出具《核算意見書》,通過保育土壤、林木養分固持、涵養水源、固碳、釋氧、空氣凈化等6項指標,直觀體現出看不見摸不著的生態損失價值量。最終,6名被告人自愿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合計2.99萬元,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合計5.5萬元。 “以往生態資源損害賠償主要依靠鑒定機構,存在鑒定貴、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經省林業局與省高院充分研究,制定統一核算標準,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快速核算分項損失價值量及總損失價值量,以專家意見書形式反饋給法院系統,有效降低了鑒定成本。”省林業局林長處副處長郭恩瑩表示,核算過程簡便高效。 與此同時,損失賠償金可以造林、購買并注銷林業碳匯等方式直接用于生態修復,或上繳國庫后統籌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等,從司法層面打通“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的轉化通道。位于閩侯縣的侯官古渡口曾由于長期江水沖刷和早年間盜采河砂現象頻發等原因,導致河床生態脆弱,沿江堤岸岌岌可危。閩侯法院運用損失賠償金對古渡口開展沿岸綜合整治,通過填沙補沙、亂石清理、護坡加固、增殖放流等方式,不僅讓古渡口沿岸煥然一新,如今還成為網紅沙灘打卡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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