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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死亡后的護理費應按原判決確定的內容繼續執行 ——章某妹執行異議案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 繆拯民 陳莉莉 【裁判要旨】 護理費屬于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更多體現為對受害人定殘后的損害救濟,護理期限則是根據受害人實際狀況對受害人需要護理期間的法律推定,價值取向在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亦需承擔護理費可能不足的風險。人民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及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支持20年的殘后護理費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病故導致實際護理時間短于法院認定的長期護理期限的,侵權人無權主張返還剩余期限的護理費。申請執行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依法繼承護理費的債權,并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當繼續按原判決確定的內容執行,不因申請執行人死亡而相應扣減護理費。 【案情】 蕉城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某諾與被執行人章某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陳某諾在執行過程中死亡,被執行人章某妹認為陳某諾死亡后的護理費應當在執行中予以相應核算扣減,并據此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對該案2045796.12元護理費中的1865229.9元終結執行或者不予執行;并中止該案件的執行。經審理查明:蕉城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閩0902民初828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章某妹賠償原告陳某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155893.02元;二、駁回原告陳某諾的其他訴訟請求。”關于護理費,該民事判決認為根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認定陳某諾護理費為2471400元[61785元/年(2019年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2人×20年]。章某妹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德中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閩09民終1366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21)閩0902民初828號民事判決;二、章某妹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陳某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045796.12元(該款項已扣除章某妹墊付的52000元);三、駁回陳某諾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章某妹的其他上訴請求。”關于護理費,上述民事判決亦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蕉城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請執行人陳某諾與被執行人章某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因陳某諾于2022年2月7日死亡,經陳某金申請,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閩0902執異89號執行裁定,裁定:“變更陳某金為(2021)閩09民終1366號民事判決所涉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后陳某金向蕉城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章某妹遂提出如上執行異議。蕉城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閩0902執異105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章某妹的執行異議請求。”。章某妹不服該裁定,向寧德中院提出復議申請。寧德中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閩09執復70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章某妹的復議申請,維持蕉城法院作出的(2022)閩0902執異105號執行裁定。” 【裁判】 蕉城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只能根據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進行執行,在執行程序中無權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數額。本案中,被執行人根據申請執行人已死亡不需二十年的護理費為由主張的債務實體異議,并非是債務已履行、和解、抵銷等消滅債的實體事由且系執行依據生效之后事由。其次,人民法院對護理費作出“一攬子”賠償的判決,隱含了對受害人病情治愈、病情惡化及死亡等可能結果的認識,無論受害人經治療后的效果怎樣,無論因此而發生的實際費用是多少,賠償義務人都應以原判決確定的數額賠付。故在本案中受害人基于異議人侵權行為而獲得的護理費不因損害結果加重而剝奪,否則有違公平原則。綜上所述,異議人的異議不能成立,其異議請求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章某妹的異議請求。 【評析】 首先,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依法全部履行。本案執行依據即本院作出的(2021)閩09民終1366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具有確定力、既判力,被執行人章某妹負有全面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遵照生效判決內容立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其次,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應具備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具體到本案中,經審查,本案并不符合上述規定(一)至(五)所列終結執行的法定情形。那本案是否屬于“(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該法條規定確立了護理費可以一次性給付原則,護理費屬于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護理費的支付不是以護理實際發生為依據,而是以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需要護理為依據,其價值取向在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同時受害人亦需承擔護理費可能不足的風險。本案中,執行依據已認定一次性按20年護理期限計算護理費,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護理費應當繼續執行,不受實際發生數額的影響。章某妹主張根據判決后發生的事實(被害人亡故)按實際發生額來重新確定護理費受償額,違背生效判決的確定力、既判力原則,該理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中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關于護理費數額的確定,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而作出的一種賠償方式。人民法院對上述費用作出判決時,涵蓋了受害人在后續治療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也隱含了對受害人病情治愈、病情惡化及死亡等可能結果的認識。無論受害人經治療后效果怎樣,被告都應當以原判決確定的數額賠付。此外,生效的判決具有既定力、約束力,在相關當事人之間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原判決所確定給付內容具有一次性的特點,已經在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形成了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該債權在法律性質上可以依法繼承,因此,不會因為受害人的死亡而隨之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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