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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武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鐘某被武平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鐘某曾3次因盜竊罪獲刑受罰,刑滿釋放才6個月,又起盜竊之念。2024年7月下旬至8月,鐘某先后兩次騎摩托車至同村人鐘某、黃某的家旁邊,盜竊兩個石墩子、兩個石臼,并出售給古玩店。經武平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值為1200元。另查明,2024年7月中旬,鐘某曾到村民鐘某娣家中,將廚房的水餃、西瓜、五花肉等物品盜走。 武平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其系累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部分涉案財物等情節,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議,最終被武平法院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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