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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武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魏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賠償受害人鐘某某各項損失共計9萬多元。 2024年7月,魏某電話聯系鐘某某欲協商雙方債務糾紛問題,雙方碰面后發生爭吵,被人勸離。接著,魏某從附近攤位取得一把菜刀藏在身后,與鐘某某繼續爭吵。在雙方推搡過程中,魏某掏出菜刀朝鐘某某揮砍,導致鐘某某右手被砍傷。經鑒定,鐘某某手臂、手指2處輕傷二級、1處輕微傷。 武平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魏某持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二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武平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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