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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鋌而走險,觸犯法律。經泉州市洛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洛江區人民法院判決7名被告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11個月至7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6000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沒收涉案款物、違法所得、作案工具。 案情回顧 2023年至2024年期間,黃某向他人非法收購20只穿山甲、5只豹貓、1只蛇雕,通過大巴車寄貨的方式,從廣西送往泉州、漳州等地,分別售賣給韓某某、葉某乙。其后,韓某某宰殺1只穿山甲并食用,再分別售賣部分野生動物給葉某甲、葉某丙等人,葉某甲將收購的穿山甲宰殺后售賣給曾某某,葉某乙將收購的穿山甲處理后售賣給陳某某。2024年1月,公安機關抓獲7名案涉人員,現場查獲穿山甲及鱗片、豹貓、蛇雕等野生動物。 經鑒定,案涉穿山甲均為中華穿山甲,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每只整體價值8萬元;蛇雕、豹貓均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每只整體價值分別為2.5萬元、0.75萬元。經查,黃某某案涉野生動物總價值166.25萬元,韓某某案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總價值152.97萬元,葉某丙案涉野生動物總價值80萬元,葉某甲、葉某乙、陳某某、曾某某等4人案涉野生動物價值均為8萬元。 經洛江區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7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洛江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私自捕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嚴重危害物種繁衍,破壞大自然的生態平衡。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都是禁止食用的。為牟利鋌而走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都將受到法律嚴懲。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發現相關違法犯罪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林業部門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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