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還好有你們幫忙調解,不然我都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討回貨款……”近日,收到貨款的李某向惠安法院法官表達感謝。 2020年起,莊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購買塊石(用于建筑的石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全程用微信談價格、下單。多次交易后,莊某未及時向李某支付貨款。今年3月,李某急了,便把莊某告到惠安法院,要求莊某支付貨款21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全申請費、保費。 “他說的貨款金額是錯的,而且真正的買主是某混凝土公司,我只是工地管理人員,幫忙在微信上聯系。這買賣是公司的,這些錢不應該我承擔?!鼻f某辯解道。 “買賣合同的主體是誰?結欠貨款金額為多少?費用損失應由誰承擔?”受理案件后,惠安法院民二庭承辦法官立即著手對案情進行梳理,總結出了雙方的爭議焦點。然而,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全程微信交易,使得情況更加復雜。且若未經深入了解,貿然追加某混凝土公司參加訴訟,很可能增加各方訴累。 為盡快厘清案件事實、避免各方訴累,承辦法官經綜合考慮后決定先開庭審理,把事實理清楚,再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法。 “原告是否與直接案外人某混凝土公司有過買賣事宜的磋商,誰支付的貨款……” “被告與案外人某混凝土公司是否有勞動合同……” 法庭上,承辦法官細致提問。隨著庭審調查的展開,案件事實逐漸明朗,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也逐步明確。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立足當前查明的事實展開調解工作。 承辦法官首先從已有證據和雙方各自的舉證責任角度出發,釋明李某應對不同于雙方聊天記錄中談及的貨款金額進行舉證,而莊某則應當對自己并非買賣主體進行舉證。其次,承辦法官進一步從收回貨款和維護雙方個人信譽角度向雙方陳明利弊。 “莊某,從你們微信聊天的內容看,這買賣很大可能會被認定是你本人做的……” “李某,你打官司最終是為了收回貨款,把錢收回來才是硬道理。莊某現在確實也是經濟困難,如果你們可以商量個分期付款的辦法,對你們是雙贏?!?/p> 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引導下,雙方就貨款金額、分期付款方式、費用損失承擔等問題進行明確、商議。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莊某按李某主張的貨款金額進行償還,相關費用損失則由李某自行承擔。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