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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天平上,一邊是工傷職工急需的賠償款,一邊是小微企業艱難的生存線,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考驗著司法工作者的智慧與擔當。近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員郭晚秋就辦理了一起棘手的案件: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將一位九級傷殘的貨車司機和一家運輸公司卷入長達兩年的矛盾漩渦…… 5000元成“導火索” 2023年4月,貨車司機老詹在運送貨物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九級傷殘,與聘用自己的運輸公司對簿公堂。因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2024年11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調解書確認:老詹放棄部分賠償請求,運輸公司1個月內支付15萬元,若違約則支付3萬元違約金。1個月期滿,公司僅支付14.5萬元,剩余5000元成為該案“導火索”。 今年3月27日,老詹走進新羅法院執行服務中心,拿出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要求運輸公司按約支付5000元欠款和3萬元違約金。新羅法院執行局受理老詹的案件后,于當天立案并分配給郭晚秋。郭晚秋了解案情后發現,老詹與運輸公司的矛盾聚焦在一筆于2023年5月支付的5000元款項的性質上:運輸公司稱是墊付的醫藥費,認為可抵扣賠償款,因此賠償已支付完畢;老詹則堅稱是公司向他支付的工資,公司未按調解書要求在一個月內支付15萬元,已經違約。 厘清事實脈絡 為查明真相,郭晚秋展開細致調查:比對運輸公司工資發放流水,確認事故當月老詹工資已足額發放;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老詹曾留言“老板,醫藥費欠費了”,林某回復“我打5000元過去,先墊上”,證實這筆轉賬用途為墊付醫藥費。 面對證據,老詹終于承認5000元為醫藥費。他坦言,因治傷借款壓力大,希望公司先付清15萬元賠償款,早期墊付的5000元可日后返還,卻遭公司拒絕,故而老詹申請執行。 “調解書約定的15萬元是獨立債務,私下抵扣未經對方同意,不能視作履行。”郭晚秋向林某釋明法律規定,指出公司應先履行付款義務,后續可另行主張返還墊付費用。林某雖承認錯誤,但表示公司經營困難,實在無力承擔3萬元違約金。 情法交融促和 了解雙方心結后,今年4月28日,郭晚秋組織雙方到新羅法院執行局調解。調解現場,氣氛一度劍拔弩張。林某懇請:“公司已支付14.5萬元,足見誠意,違約金能否商量?”老詹則堅持:“仲裁時,我從18萬元讓步到15萬元,如今你兌現不了,休想我再讓步。”林某激動地拍桌:“錢給沒給,你心里有數!公司沒錢,大不了倒閉!” 見雙方情緒激動,郭晚秋趕忙給他們倒杯熱茶,待他們情緒穩定后,再溫和勸道:“老詹,你身體未愈,若公司起訴返還5000元,你又要為官司奔波,來回折騰并不劃算;林總,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有錯在先,達成協議不嚴格履行有責在后,你要拿出應有的擔當。” 沉默良久后,林某率先讓步:“老詹,公司確實有過錯。要不這樣,我跟幾個股東再湊1萬元違約金給你。先前墊付的5000元醫藥費也不用你還了,算是彌補,你看行嗎?”老詹念及共事情誼,點頭回應:“林總,我在公司工作快10年,心里是不希望公司倒閉的,就按這個方案辦吧!”雙方當場簽署調解協議,運輸公司于當日向老詹支付了1萬元。 在郭晚秋的不懈努力下,這起歷時兩年的糾紛終于圓滿化解。從抽絲剝繭厘清5000元款項性質,到情法交融促成雙方和解,每個環節都凝聚著司法工作者的智慧與擔當。“執行工作既要守護法律剛性,也要傳遞司法柔性,讓每個當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溫度。”郭晚秋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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