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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后申請執行,卻發現財產被轉移至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涉嫌通過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來逃避債務執行。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近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0年11月10日,王某與陳某登記結婚。2020年5月25日,王某向劉某借款300萬元。截至2023年6月15日,王某共計還款188萬元,此后再未還款,劉某遂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王某應向劉某償還借款本金234萬余元及相應利息。裁決書生效后,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4年1月27日,王某與陳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A房產及地下車位歸女方所有,銀行貸款由男方負責;B商店歸女方所有,銀行貸款由男方負責;C房產(已被法院凍結)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由男方負責;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權債務由男方承擔;車輛歸女方所有,車貸由男方負責償還。 2024年4月26日,劉某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王某與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關于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中不動產部分的條款。 法院審理 對債權實現造成損害,財產分割行為應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劉某的借款300萬元后,截至2023年6月15日共計還款188萬元,此后再無還款。劉某于2023年10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故王某與陳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劉某對王某的債權已實際發生。 此案中,王某與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涉及兩套房產、一個店面、一個車位及一輛轎車,雙方約定只有一套已被法院凍結的房產歸王某所有,其余財產均歸陳某所有,貸款均由王某負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債務由男方承擔,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協議書并未明確對外債務及債權的具體數額、各自名下其他財產的具體數額,王某、陳某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在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王某與陳某之間明顯不成比例。 同時,仲裁裁決生效后,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且王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其欠劉某的債務。因此,王某在《離婚協議書》中將其享有的房產、車位、車輛份額歸屬于陳某一方的行為,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王某的行為已對債權人劉某之債權實現造成損害。 此外,劉某于2024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訴行使撤銷權,未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綜上,劉某主張撤銷的訴請存在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債務人應履行債務清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現實中,存在個別債務人企圖通過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降低償債能力、逃避執行的情況,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交易秩序的穩定,法律明確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應持續關注債務人財產狀況,發現債務人實施異常處分財產行為時,應及時取證;若涉及大額債務,可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擔保;一旦出現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應依法及時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債務人也應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履行債務清償義務。通過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情形,可能面臨罰款、拘留;若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構成要件,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擔相應刑事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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