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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娶”新娘失敗 介紹費能否要回 法院:涉外婚介違法,中介應返還介紹費 一男子在中介的“牽線搭橋”下跨國尋愛,然而,花費20多萬元還是沒能迎娶新娘。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認定合同關系無效,中介應返還陳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紹費用19.3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顧 “只要支付19萬元,保證男孩成功牽手外國媳婦。”2024年2月,陳某經人介紹結識了從事婚姻介紹服務的吳某,吳某答應幫陳某介紹外籍女孩,吳某通過微信向陳某發出要約后,陳某通過微信轉賬2萬元給吳某作為訂金。 2024年3月至5月,陳某先后在吳某和某婚姻介紹所的安排下,兩次前往國外,除自身花費的機票錢、差旅費等費用2萬多元,總計支付彩禮、置辦訂婚宴等相關費用19.35萬元。然而,陳某仍未能順利迎娶外籍新娘。 陳某認為,吳某存在欺騙和違約,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并退還相關費用。在多次索要無果后,陳某訴至南靖法院,要求吳某返還婚姻介紹費。 吳某表示,其作為婚姻中介,已經促成雙方相識,已履行居間義務,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是陳某自身原因,且已將收到的中介費轉給某婚姻介紹所,并無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 涉外婚姻介紹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業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提供介紹外籍新娘服務,陳某向吳某支付婚姻介紹費,雙方形成婚姻服務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涉外婚姻介紹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業務,而吳某收取的婚姻介紹服務費超出了婚姻服務的正常收費標準,使婚姻商品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故陳某與吳某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效。 而陳某未盡必要的審慎和核實義務,未經慎重考慮便將相關費用交付他人,草率對待婚姻大事,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差旅費、機票錢等損失。據此,法院依法判令吳某返還陳某已支付的全部婚姻介紹費用19.3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婚介機構應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自覺遵守法律規定,提供優質婚介服務的同時,不能借機收取不合理的高額費用。 此外,未婚青年在尋找配偶過程中也要擦亮眼睛,需樹立正確的交友觀、婚戀觀,理性選擇婚介機構,增強防范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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