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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糾紛可以不經審理,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嗎?“賦強公證”告訴你,可以!近日,長汀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糾紛。這是該院受理的首起金融類賦強公證執行案件,賦強公證開啟“解紛-公證-執行”快車道,金融糾紛未經訴訟便能進入執行程序。 本案申請執行人系長汀某金融機構,被執行人系黃某、劉某。雙方于2024年8月簽訂《保證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三年,并在某公證處線上簽署《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函》,上述債權文書經公證處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合同簽訂后,該金融機構向黃某發放借款5萬元,劉某為該筆借款作擔保。因黃某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借款利息,已逾期10日以上,構成違約。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黃某、擔保人劉某短信發送《貸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借款于2025年2月25日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但黃某、劉某未履行。 2025年3月25日,長汀某金融機構根據債權文書約定,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處受理后,制作了《債務確認函》,并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黃某、劉某寄送了《債務確認函》,對該債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確認。黃某、劉某未提出異議,公證處于4月14作出《執行證書》。 為確保債權得以實現,5月14日,申請執行人長汀某金融機構持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向長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收案后,長汀法院立案庭高度重視,在審查執行依據并確認債權文書合法有效后,依法受理這起執行案件,并于立案當日將相關案件移送執行局。法院執行局于次日查控被執行人黃某、劉某的財產,同時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材料,并傳喚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迫于執行壓力,履行債務按約還本付息,案件執行完畢。 賦強公證,讓債權人能夠“跳過”審判流程,以公證方式獲得執行依據,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有利于金融機構快速清收不良貸款,保障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下一步,長汀法院將繼續完善賦強公證制度,加大普及推廣和引導適用力度,不斷發揮賦強公證在多元化解糾紛方面的強大作用。 名詞解釋: 什么是“賦強公證” “賦強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時或不適當(不完全)履行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持原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與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債權經賦強公證后可免經訴訟程序而直接成為法院執行依據,相比傳統的訴訟方式,極大縮短糾紛解決時間,其高效、經濟、便捷的特點,在快速化解金融糾紛、高效實現債權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降低債權人的經濟成本并優化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公證機構多方共贏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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