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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象食品“多半袋/桶面”系列產品引發爭議。產品包裝上醒目的“多半”字樣為注冊商標,并非實際克重增多一半。此事引發網友熱議,不少網友指責企業在宣傳上“玩文字游戲”,涉嫌誤導消費者。 那么,包裝上的宣傳語是否構成虛假廣告?是否涉嫌欺詐消費者?商標注冊對顯著性有何要求?對此,記者邀請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思斌,對商標使用規范、企業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展開解讀,厘清其中的法律邊界。 事件回顧 多位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稱,某象“多半袋/桶面”系列產品的“多半”為注冊商標。相關畫面顯示,產品包裝“多半袋面”“多半桶面”旁邊寫著“大分量,倍滿足”的標語,在生產信息下方還有一句“‘多半’是某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6月4日,某象食品發布官方聲明,就“多半”商標給消費者造成誤解一事致歉,稱目前在售的“多半”產品,是基于原70克面餅基礎上推出的110~120克面餅大分量產品;“多一半”是基于原60克面餅推出的100克面餅產品。某象食品表示,產品實際克重應以包裝顯示為準,并表示將在本月內停止生產該包裝產品。原“多半”系列產品更名為“面餅120克”。 問題①:商標注冊有哪些要求?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因此,直接描述商品特點的詞匯不得注冊為商標“,多半”詞匯在注冊前已被同行業廣泛使用,難以證明其識別的唯一性。同時“,多半”有被認定為描述商品重量、數量特點詞匯的可能性,存在缺乏固有顯著性的問題。盡管商標局初步認可其具有最低限度顯著性并予以注冊,但從實際市場反饋來看,由于方便面屬于量化敏感型商品,消費者對克重等量化信息高度關注“,多半”一詞與產品結合使用時,在實際商業場景中容易引發歧義。消費者基于日常生活對“多半”的理解,天然地會將其與產品分量增多建立聯系,導致消費者混淆該商標究竟是單純標識來源,還是對產品分量有實質描述。 問題②:“多半”商標是否涉嫌濫用商標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企業曾經先申請注冊“多半袋”“多半桶”等商標,但因其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之后申請“多半”作為獨立詞匯商標維持有效狀態。企業在明知“多半袋”“多半桶”商標因易誤導被駁回的情況下,仍通過組合使用規避審查,或涉嫌濫用商標權。 同時,若“多半”商標的實際使用導致消費者普遍誤解,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的情形,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可依法請求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問題③:“多半”包裝上的宣傳語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盡管“多半”商標在形式上獲得注冊,其實質合法性仍存在爭議,是否誤導消費者需結合具體情形分析。 若“多半”僅作為商標名稱(如“多半方便面”),且未在廣告或包裝中明示與克重、成分相關,一般不構成直接誤導。 若將“多半”用于宣傳語(如“多半是牛肉”“多半克重”),但實際含量或克重不符,則可能構成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某象食品聲明,“多半”袋面的實際面餅重量為110~120克,相比原70克基礎款增量未達到“多一半”(150%)的程度。當消費者基于“多半”形成“增量50%以上”的合理期待,而實際增量不足時,可能構成實質性誤導。 若商標設計或整體包裝暗示產品特性(例如在“多半”旁標注“大分量,倍滿足”),形成對產品分量的夸大性暗示,極易使消費者誤解產品分量比普通款多出一半,可能被認定為間接誤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問題④:“多半”商標是否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當消費者基于對“多半”的通常理解購買商品,而實際增量不足時,該合理期待落差構成對知情權的侵害。 目前,在網絡購物平臺輸入“多半”“多半袋”等關鍵詞時,直接顯示某象產品,表明該商標使用方式已在客觀上導致消費者將“多半袋”視為產品屬性描述而非商標。而某象的包裝宣傳易使消費者對分量產生誤判,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問題⑤:消費者在遇到被包裝宣傳誤導的情況時,可采取哪些途徑維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消費者在線上、線下購買商品時要仔細確認商品信息,購買的貴重物品到貨時盡量當場拆封或視頻錄像。如果出現問題,應在第一時間保存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的商品實物、與商家的溝通協商記錄、交易記錄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費者可以據此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問題⑥:企業在選擇商標詞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避免發生類似爭議和質疑?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企業在選擇商標詞匯時,需從合法性、顯著性、規范性及風險防控等維度綜合考量,避免引發爭議。 1. 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商標名稱不能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在選擇商標名稱前,企業應當進行充分的商標檢索;商標名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在先權利。 2. 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標名稱不能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內容,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同時,不能含有欺騙性、誤導性的內容,不能夸大產品的功效或質量;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如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標名稱還需要符合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要求。 3. 滿足顯著性要求:(1)獨特性:商標名稱應當具有獨特性,能夠與其他商標區分開來。企業可以采用創新的詞匯、獨特的組合方式或者創造新的詞匯。(2)可識別性:商標名稱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讓消費者容易記住和識別。可以采用簡潔明了、易于發音的詞匯。(3)描述性與暗示性的平衡:企業在選擇商標名稱時,應當在描述性與暗示性之間找到平衡,既要能夠傳達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又要具有一定的顯著性。 此外,企業可以建立全流程風險管控機制。在注冊前咨詢專業法律意見,對商標的合法性、顯著性進行預評估;注冊后留存使用證據(如銷售合同、廣告素材等),以備爭議時舉證。若商標因爭議被異議或宣告無效,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及時調整使用方式或主動整改,避免擴大法律風險。 普法后記 “多半”袋面、“千禾0”添加醬油、“壹號土”豬肉、“120W”充電器……近年來,類似商標層出不窮。商家通過精心設計的商標名稱,刻意模糊商品真實屬性,使得消費者對產品的分量、成分、品質、性能等核心價值的期待落空,長此以往,企業透支的不僅是大眾對單個品牌的信任,更是整個市場的公信力。 誠意與信用是交易、消費的根基。大到企業間的貿易,小到消費者購買一單油鹽醬醋,都是對企業產品投出的一張信任票。企業雖享有商標注冊的自主權利,但不能逾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底線。只有堅持信息公開透明,持續提升產品品質,才能塑造真正經得起考驗的品牌公信力。只有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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