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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士:我今年36歲,因照顧孩子辭職當家庭主婦。上周,我騎車外出時,被張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受傷,目前在醫院住院治療。請問,我可以向張某索賠誤工費嗎? 【解答】 賴文光(漳平市檢察院檢察官):蘇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誤工費是為補償被侵權人(受害人)因侵權損害所減少的收入,一般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若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您作為家庭主婦,雖無收入,但所承擔的家務勞動對保障其他家庭成員正常工作、節省經濟支出有重要作用,具有勞動價值和經濟價值。且您作為具備勞動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有工作經驗,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對您外出務工求職、近期家庭經濟狀況具有負面影響。因此,您可以向交管部門申請認定雙方責任,若張某對事故負有責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誤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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